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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頁:版面影像】 道光八年(一八二八、戊子)春正月十八日(戊午),以緝捕出力,予福建署同知李慎彝等升敘有差。 二十三日(癸亥),諭內閣:『三載考績,為激揚大典;滿、漢大臣中,如能盡心職守、勤勞懋著者,自應給予甄敘。………閩浙總督孫爾准,於道光六年辦理臺灣滋事匪徒,遠涉重洋,克臻妥速,俱著交部議敘』。 二十四日(甲子),調福州將軍果齊斯歡為綏遠城將軍、江寧將軍普恭為福州將軍。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二。 夏四月庚午朔,以福建臺灣水師副將邵永福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二十四日(癸巳),改鑄福建臺灣嘉義縣笨港縣丞條記;從巡撫韓克均請也。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五。 五月己亥朔,賞福建巡洋漂沒巡檢程士教主簿銜,予祭葬、卹廕如例。 十四日(壬子),以翰林院修撰戴蘭芬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戶部主事張祥河為副考官。 【第 61 頁:版面影像】 十七日(乙卯),諭內閣:『孫爾准等奏「籌議戌兵眷米改給折色章程」一摺,閩省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營戍兵眷米,向系將臺灣府屬徵收供粟撥交商船運回發給。前據該督等以近年商船較少,內運愆期,各兵眷不能久待,請將此項眷米每石折給銀二兩。經部議以較之延、建、邵等營每石折銀九錢之數,多寡懸殊;請飭令妥議覆奏,並將臺屬徵粟如何出糶歸款及道光七年以前未運榖石查明另議章程。茲該督等奏稱:「此項米石改放折色,系在臺屬供粟內變價解給,與延、建、邵等營動支庫項不同。現在米價每石糶銀二兩,若折銀九錢,實屬不敷買食;且銀由米出,於度支並無增費。臺屬米價二兩上下不等,若照月報變糶,易啟廳、縣趨避捏報之弊。今畫一定價,盈絀相參,各屬尚無賠累」。著照該督等所議,自道光八年起,將臺屬應運眷米每石折銀二兩,由藩司籌款隨同眷銀一並給發,仍於臺餉內扣收歸款。其節省運腳銀兩,俟定案後按年提出報撥。所有道光七年分未運谷石,准其一體改解折色。至六年以前欠運眷米,著仍照部議,飭令臺屬解運本色;歸還內地各省墊款,毋庸採買歸補。該部知道』。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六。 六月己巳朔,修福建臺灣北路協標中、左二營及南路下淡水等營軍械;從總督孫爾准請也。 十二日(庚辰),以前任浙江布政使富呢揚阿署福建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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