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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頁:版面影像】 道光十年(一九三○、庚寅)春正月十六日(丙午),福建布政使程含章因病解任,以服闋布政使魏元烺為福建布政使。 二十九日(己未),以拏獲福建臺灣匪徒,免知縣張縉雲處分,准鳳山縣知縣徐必觀送部引見,復把總朱國珍職。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四。 二月初四日(癸亥),以福建金門鎮總兵官陳化成為水師提督。 予故福建水師提督劉起龍祭葬如例。 十三日(壬申),諭〔內閣〕:『孫爾准等奏「請定臺灣道出巡章程」一摺,臺灣地處海外,漳、泉、粵三籍民人雜處,動有械鬥搶掠之事;經前任道孔昭虔奏定章程,道員與總兵每年親歷巡查一次,藉資彈壓。茲據該督等奏稱:「該道事務殷繁,巡查往返需時,若遇將軍、督、撫及水陸提督過臺巡閱例期,請將該道停其出巡」。著照所請。嗣後該道常年照例巡查外,如屆將軍等過臺巡閱,即無庸出巡,以免煩擾。其臺灣鎮總兵,仍著每年出巡一次』。 二十四日(癸未),諭內閣:『孫爾准等奏「漳州、臺灣二廠前任道員積壓未修各船,請飭分別遣丁齎價修辦」一摺,前護汀漳龍道富信任內有應修船五隻、盛安任內有應修船四只,年久愈形朽壞,必須另造;計富信名下不敷例價銀一萬三千餘兩,盛安名 【第 67 頁:版面影像】 下不敷例價銀八千餘兩。又糜奇瑜前在臺灣任內積壓未修船,除裁改外,尚有八隻,已解到銀四千兩,尚未解銀一萬二百餘兩。戰艦關繫海洋緝捕,豈可任聽久延!著該部即勒催富信、盛安暨糜奇瑜各旗籍,迅速遣丁齎帶津貼不敷銀兩到閩。該督等檄飭藩司,覈給各該船應領例價,一併發廠;責成現任道、府督同該丁屬趕辦完竣,交營配緝,毋許再有延誤』。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五。 三月十五日(癸卯),諭軍機大臣等:『孫爾准奏「請將福建、浙江各營添製抬砲」一摺,抬砲一項,攜用靈便,原是軍中利器;惟南省、北省人力不齊,即閩、浙水陸標營地勢情形亦復不一,若遽概行添設,將來演用不能得力,轉恐有名無實。孫爾准現已照式製造一門,著於督標之外,或令水、陸各提鎮先製造一、二門,試行演放;如果用之得力,各標營俱能取法,再行詳細奏明,候旨遵辦。將此諭令知之』。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二日(戊寅),以拏獲造言惑眾乘機滋擾奸民,予福建臺灣鎮總兵官劉廷斌等議敘。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九。 秋七月初十日(乙丑),以修建福建淡水廳城垣出力,賞同知李慎彝等升銜。捐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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