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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版面影像】 廠道員上緊修辦,務期一律堅固。如再遲延,該督等指名參奏,毋稍徇隱』。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三月初四日(己酉),予福建臺灣換班遭風淹斃兵丁朱得興等四名賞卹如例。 十五日(庚申),福建水師提督許松年奏:『酌擬訓練水師六條:一、操演宜認真;一、水務宜練習;一、鳥槍宜訓練;一、刀械宜兼習;一、召募不容徇私;一、紀律時須申明』。得旨:『所議六條均系應為之事,可即督飭所屬認真訓練。務要行之有恆,以收實效;不可有名無實,始勤終怠也。勉之』。 十九日(甲子),諭軍機大臣等:『慶保等覆奏「巡緝海洋事宜」一摺,據稱「各船進出,俱令汛口登簿查驗,飭令沿海各州縣隨時瞭望,以杜兵船收泊內港。其港 口岸,悉派兵役駐劄,按旬查照煙戶門牌,並於閩、浙毗連洋面互相詗察」等語。近年時有海洋行劫之案,必當認真查拏,毋致養廱貽患;該督等所奏稽查巡緝各事宜,均著照所議辦理。至擬於兵船之外,添雇捕魚釣船,扮作平民誘緝之處,所謂舍本就末,非實力緝捕之道。閩省出洋兵船六十五號,聲勢足資聯絡。若復添雇魚船,於巡防未必有益;行之日久,必致有名無實,甚或宵小混跡及夾帶應禁軍火器物、淡水、米榖出洋,轉滋流弊。該督等惟當督飭閩、浙兩省文武員弁不分畛域巡查防範,隨時認真偵緝;以期洋面肅清,地方安靜。將此諭令知之』。 【第 11 頁:版面影像】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十一。 閏三月二十四日(己亥),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鄭世陞等十七名賞卹如例。 二十八日(癸卯),命福州副都統瑚松額來京陛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夏四月二十一日(乙丑),修福建福州、泉州、臺灣三廠損壞戰船;從總督慶保等請也。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五月十七日(庚寅),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沈維 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周之楨為副考官。 二十一日(甲午),予福建出洋遇賊傷亡外委朱雄祭葬、卹廕,兵丁謝江等三名賞卹如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十六。 秋七月二十二日(甲午),以福建臺灣協外海水師副將楊繼勳為溫州鎮總兵官。 二十四日(丙申),諭〔內閣〕:『慶保等奏「閩洋米艇船隻緝捕未能得力,請分別裁汰改造」一摺,閩省從前添設米艇,系倣照粵省船式成造,專為攻捕艇匪之用。現據該督等查明,艇匪久已絕跡,且駕駛之法於閩省洋面未能得力,自應酌量裁改。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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