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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頁:版面影像】 道光五年(一八二五、乙酉)春正月二十七日(乙卯),閩浙總督趙慎畛奏,請以明臣黃道周從祀文廟;下部議行。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七十八。 二月十五日(癸酉),予福建臺灣在洋遭風漂沒受傷兵丁李成志一百五名賞卹如例。 二十二日(庚辰),協辦大學士、直隸總督蔣攸銛等奏:『查驗臺米止有氣頭黴變、並無廒底,斛數相符,非有攙換之弊』。得旨:『臺米氣質不堅,海運炎蒸,易於黴變;何以止有氣頭,反無廒底?仍著蔣攸銛等確查明白覆奏。其懇免倉場侍郎及天津縣知縣察議、賠償之處,俟奏到時再降諭旨』。 【第 33 頁:版面影像】 二十三日(辛巳),福建臺灣鎮總兵官蔡萬齡等奏報擒獲鳳山縣奸民許尚等。得旨嘉獎;賞道員方傳穟、署總兵官趙裕福花翎,餘議敘升賞有差,並賞卹傷亡兵丁等如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七十九。 三月戊子朔,予福建出洋遭風漂沒外委黃振成祭葬、卹廕,兵丁王必成等三十六名賞卹如例。 初六日(癸巳),諭〔內閣〕:『蔣攸銛等覆奏臺米黴變情形,據稱「商船將甫經成熟之米趕緊裝載,航海而來,本有潮潤;又經暑溼鬱蒸,船底之米易於黴變。現查明收貯臺米,實僅止黴變九百餘石;統計原收十萬五千餘石,不及十分之一」。著照所請,將此項米石按照成色,由坐糧廳覈實估變。其黴變緣由,既非倉場侍郎起運不速、亦非天津縣收貯不謹所致,俱著加恩免其賠償、察議。該部知道』。 十二日(己亥),諭內閣:『前據蔡萬齡等奏「訪獲鳳山縣奸民許尚糾眾滋事」一案,業經分別辦理。茲據該總兵等奏稱:「案內杜保等十七犯系在鳳山軍前先行正法,其在郡正法者系許然等二十八犯,當時審辦罪人名數,俱屬相符。惟原奏內將許然姓名誤書杜保,今據實檢舉」等語。該總兵等於在郡斬決各犯原奏內誤書姓名,其辦理並無錯誤,且此案緝捕甚為認真,蔡萬齡、孔昭虔俱著加恩免其交部察議』。 十八日(乙巳),福建臺灣鎮總兵官蔡萬齡奏:馳赴鳳山縣剿捕賊匪,以致謝恩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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