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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臺灣事件殘檔

【第 35 頁:版面影像】

熙六十年十月十二日題,本月十五日奉旨:依議速行,欽此;抄部送司,案呈到部。合咨查照九卿會議奉旨內事理,欽遵施行等因。轉行布政司查明造冊,詳報去後。

前件據布政司布政使沙木哈冊開:此案於康熙六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准咨,應照臺灣例限扣至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限滿,見在查明造冊詳報,未逾限,未完結,理合登答。

一件:懇乞睿鑒指訓事:康熙六十年十二月初七日,准兵部咨: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部題前事內開:該臣等會議得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奏稱:臺灣地方遼闊,人民眾多,防守不可不謹,應於臺灣府添兵一千名,南路營添兵一千名,北路營添兵一千名。再北路營、臺灣府之間添兵五百名。共添兵三千五百名等語。查臺灣鎮標原有兵二千三百五十名,水師營副標兵二千五百名,南路營參將兵八百九十名,北路營參將兵八百九十名,淡水營兵五百名,道標兵三百六十名,且澎湖協又有兵二千名,如果足數,訓練得宜,儘足防禦地方,是皆不肖文武官員,平日但知貪婪肥己,剝削小民,空兵冒餉,三年更換,並不將福建內地兵丁如數調往,即以本地之人充兵名姓,代為防守,兵之虛數雖有,其實甚少,百姓不堪文官之刻剝,兵丁不堪武官之扣克,以致匪類聚眾為亂,並非兵少之故。雖添設官兵,甚屬無用,應停其添兵。惟是澎湖系臺灣

【第 36 頁:版面影像】

咽喉,緊要適中之地,應將臺灣總兵官移駐澎湖,仍照舊遊擊二員、守備二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二千名。臺灣陸路改設副將一員、遊擊二員、守備二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帶兵二千名駐劄臺灣府。水師營仍留副將一員,帶遊擊二員、守備二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二千名,駐劄安平鎮。如此則陸路有事,則水師官兵可以赴緩;水師營有事,陸路官兵可以赴援。又總督滿保等既稱南路、北路、淡水營、道標官兵俱有看守倉庫防守地方之責,其南路營兵八百九十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北路營兵八百九十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淡水營兵五百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道標兵三百六十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仍照舊存留,令該督提與看守倉庫防守地方緝拿賊盜等事,酌量派用。今澎湖臺灣水師、陸路南路、北路、淡水道標兵共駐有八千六百四十名,其所裁之水師營兵五百名,臺灣鎮標多餘之兵三百五十名,並管轄此兵之武職各官,盡行裁汰。此所裁之官弁,俱留在該督提處有應用之缺,酌量補用。臺灣駐防兵丁,俱用福建內地兵丁,如有兵缺出,不許將臺灣人充補。臺灣兵丁,舊例三年更換,今仍照舊三年一換,不許攜帶家屬。更換時如止將姓名更換,人不更換,情弊查出,將該總督、提督、總兵官等俱從重治罪。臺灣水陸官兵,俱令澎湖總兵官統轄。臺灣文武官員,亦不許帶家屬前往。再該部請旨派御史一員前往臺灣駐劄,一年一換,不許管理地方軍民事務,如有應行條奏事件,令照言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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