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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臺灣事件殘檔

【第 39 頁:版面影像】

失時,冬收無望,懇祈皇上洪恩,將臺灣府屬三縣康熙六十年額征民番銀米粟石,全行蠲免,應如該督所請,將臺灣三縣六十年額徵民番銀二萬二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四分零、粟一十三萬八千九百五十二石六斗零蠲免,仍出示曉諭,務使小民均沾實惠。此外,又有乏食窮民,亦未可定,若不散賑,恐致失所;應令該督撫速行詳查明白,動倉放賑,務使窮民各安生理,仰副皇上愛養元元之至意。仍將散賑過番民花名米數造冊,咨送戶部查核。若有不肖官員,借蠲免錢糧散賑名色,私征侵蝕肥己,以致小民失所,不沾實惠,該督撫嚴查,即行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可也等因。於康熙六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題,本月三十日奉旨:依議,欽此;抄部送司,案呈到部,合咨查照九卿會議奉旨內事理,欽遵施行等因。轉行布政司查明,造冊詳報去後。

前件據布政司布政使沙木哈冊開:此案於康熙六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准咨起,應照臺灣例限扣至康熙六十一年十月十七日限滿,見在查明造冊詳報,未逾限,未完結,理合登答。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八本七九八∼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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