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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福建巡撫鄂寧摺(奏報臺灣現在情形並與鎮臣商辦事宜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 84 頁:版面影像】

二四、福建巡撫鄂寧摺

福建巡撫革職留任臣鄂寧謹奏為奏明事:竊照臺灣賊匪黃教等竄伏不常,尚未捕獲,並南路閩粵莊民挾仇互相焚殺,自十二月初九日接到提臣吳必達來札,臣即將實在情形並飭辦緣由繕摺馳奏,已蒙聖鑒。

自十二月初十日以後,聞得海洋風色不正,半月以來,竟無臺船進口。至二十八日

【第 85 頁:版面影像】

,方有臺灣至廈門商船齎到提臣十二月初十、十二兩日來札。據稱賊匪黃教自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大穆降焚殺村民之後,見官兵進山搜捕,已遁匿內山,不復東竄西突。現在官兵分路追入大武壟、十八重溪、枕頭山等處搜捕等語。又稱南路閩粵莊民互斗一事,自十二月初八日以後,經文武勸諭,已漸次平息等語。臣又詢之十二月十七日自臺灣出口到廈門船戶客商等,俱稱閩粵莊民已各遞甘結,和輯無事。按察使余文儀已於十五日午刻進臺灣府。惟黃教現無蹤跡。地方安靜,買賣如舊各等語。

臣查閩粵莊民互相焚殺一事,首當查明有無賊夥在內。若不過挾嫌仇殺,惟在地方官迅即曉諭開導,令其息忿解散,拿獲其首從人等重治以罪;倘不服官法,即是亂民,自宜加以兵威(硃批:所見是)。但不可不寬嚴失宜,或稍有偏向,致令鋌而走險,與賊匪相結,轉是助賊羽翼。臣前已諄切飭知余文儀到臺灣後妥協辦理。今既已具結平息,余文儀又已到臺灣,此事自與擒捕賊匪不相關礙(硃批:是)。

新調臺灣鎮臣葉相德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己刻到廈門。臣連日與之講論:黃教原系一不堪竊賊,地方官若早以事為事,不過一二捕役即可拘獲。乃至養成大患之後,文武官兵又畏賊如虎,惟知見賊趕逐,從未聞曾奮勇殺賊一次。此行必須確探賊蹤,親率銳師,奮勇直前,斷無不即就擒殲之理。而最關緊要者,臺灣流匪極多。此時聞黃教等尚不能與流匪通聯一氣。即偶有隨從焚殺者,見賊勢敗,隨散夥躲避。或見賊匪在南路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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