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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頁:版面影像】 言戰,亦非如此不足以云守,更非如此不能以成和。但成和,要在得體耳。如法人仍遵前約、別無異言,仍懇我皇太后、皇上俯准如前,以昭大信。至其間應辦事宜,謹附呈管見八條;繕具清單,恭呈御覽。 再,臣前呈總理衙門管見儲才、理財、化莠、水陸營制、江海邊防、洋務、出使等七款計二十四條,可否諭令該衙門代為呈進,擇其可行者發交廷臣覈議施行之處?伏候聖裁。 臣草茅下士,本無言責;因事關軍國大計,幸值言路大開之時,用敢冒昧直陳,不勝悚惶待命之至。謹奏。 照錄清單 謹將應辦事宜,敬擬八條,恭呈御覽。計開: 一、宜將所以與法人失和堵口之故,由總理衙門通知各國公使轉飭各口領事傳諭該國官商知悉。並令該國兵、商船隻,日間無論行駛、停泊,均須高掛本國旗號;晚間宜出外洋停泊,免被我民兵誤毀。如不遵章,失事不賠。並請其電報本國,一體知照。 一、宜將各國旗號樣色速行多頒,曉示沿海軍民人等務須記認。如見有法國旗號或不掛旗號船隻駛行近岸,即行扼守攻擊;如見其登岸,不論眾寡,即行格殺,赴官領賞 【第 63 頁:版面影像】 。至防法人假用別國旗號竊入海口一節,伊必不敢。緣西例此禁甚嚴;如有違犯,一經發覺,該國即須與其失和,且有犯萬國公法。 一、通商各口別國商民,俱令該國公使傳知領事曉令於該各商所住門首大書「某國商民」字樣,嚴禁軍民欺擾;地方官宜多派差丁於各洋人住處梭巡彈壓,隨時加意保護,是為至要。 一、法國所派駐華公使、參贊及各口領事隨員、眷屬人等,宜令其一律回國,惟沿途務須妥為保護;即其資財、物件,亦切勿令散失,送至海口登舟為止:以示柔懷之意,且亦系萬國公法所應行(美、英前次失和,條約有此辦法)。 一、法國商人在通商各口,如不願回國、實系安分貿易者,仍准其照常居住營業,亦應力為保護。倘察其形跡可疑、行將不利於我,應即飭令出境。至其財產、物件亦須妥護,務令保全,勿使散失(前美、英失和,有此辦法)。 以上五條,應請飭令總理衙門速行分別辦理;並請發交軍機處及總理衙門存記,將來遇有與外洋失和之時實力照行,免致別滋事端、另生枝節。 一、與洋人失和,宜募沿海各省之人為最便而相宜。查閩、廣之人驍勇善戰者多;若馭之有方,加以重賞,無陣不可戰、亦無事不可辦。惟近來募兵者,多以閩、廣勇丁難受約束,畏而不用。夫兵之得用,視乎將之駕馭;何地無才,豈以勇敢性成之人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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