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頁:版面影像】 禁止殉烈的文告�婸﹛G 『閩省有等殘忍之徒,或慕殉節虛名、或利寡婦所有(當婦女不幸夫亡之日),不但不安撫以全其生,反慫恿以速其死;甚或假大義以相責,又或藉無倚以迫脅。婦女知識短淺,昏迷之際,惶惑無措;而喪心病狂之徒,輒為之搭臺設祭,並備鼓吹輿從,令本婦盛服登臺,親戚族黨皆羅拜活祭,扶掖投繯。此時本婦迫於眾論,雖欲不死,不可得矣。似此忍心害理,外假殉節之說、陰圖財產之私,迫脅寡婦立致戕生,情固同於威逼,事實等於謀財』。 按照各地傳統的習俗,節婦、烈女原為社會所尊崇;然竟釀成如此可怕的流弊,無怪地方政府要出示嚴加禁止了。像這樣的事例,當然也是社會史料之一。 原書是國立臺灣大學戴炎輝教授所珍藏、承他慨允借給我們抄錄付印,使治歷史的學人獲得不少珍貴的資料,這是值得感謝的。原書分類未盡妥當,我們只把原來排在郵政例和刑政例之間的雜例移置全書之末,其餘概仍其舊,未加更動。原書刻工甚陋,錯字頗多,凡是看得出來的都在標點時順便校正了。(百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