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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牘內犯名地名勿用土音俗字

【第 21 頁:版面影像】

公牘內犯名地名勿用土音俗字

一件通飭事。照得本司蒞任以來,披閱各屬詳稟及民間呈詞,每有人名書寫土音俗字,任意杜撰,遍查康熙字典所無。查犯人名字,有關題咨;即外結案件,亦不宜以不經見之字形於案牘之中,使閱者費解,莫辨真偽,至滋淆混。亟應通飭各屬,嚴禁代書及各房書吏,嗣後原被犯證名字,如有俗字土音,應以其俗字之下,即以同音之字聲敘明白,使閱者易曉名字,不致舛錯,案牘益昭詳慎。地名遇有俗字,亦應以同音之字聲敘明白。除通飭各府州轉飭各屬一體遵照外,合行劄飭。為此劄仰該府州立即轉飭各屬一體遵照,仍將遵辦緣由具文申覆,毋違。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臬司葆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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