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7 頁:版面影像】 規條、以示法守事。照得常平為民食之要,而民食以積貯為先。閩省環山濱海,向無米糧市集。採買倉榖,與他省情形不同。曾經奏明,原有富足大戶,田廣租多者,許照時價向買之例。但買補例應於秋成後隨買隨交。設遇榖價昂貴,原可聲請展限,例有明文,不難採辦。乃各屬多系先年發價,延至次年尚未交倉。此固買戶之抗玩成風,亦由該地方官辦理不善,希圖小利所致。先經前院特檄清查,並據司詳立法飭遵在案。際茲早收採買屆期,誠恐積習相沿,因循如故。更慮買補一開,弊竇叢生,閭閻受害,均未可定。今與藩可將前後議詳檄行各事宜,逐一參酌,核定規條,頒示於後: 一、各屬凡有上年平糶未買榖價,統限早收一律買補齊足。所有本年新糶榖價,存俟晚收再行發買。其並無上年未買榖價者,即將本年糶存榖價,乘此早收豐稔,先買十分之四,餘俟晚收買足還倉。 一、除上年未買榖價,毋論市糧貴賤,務於早收買足完報,不得再延時日外,至本年新糶榖價,早晚二收,足資買補。如果糶價過多,市糧稀少,或晚收不齊,糧價昂貴,由該管道府州勘實情形,預期詳報,緩至下年採買。 一、上年未買榖石,訪有買戶先年領價,延今尚未交榖者。民間緩急,每苦稱貸無門,今領無息之錢,徒用一年之久,不即交倉,天良何在?更有乘機挾制,藉端妄告者。殊不知閩省倉榖,例應各就本地榖戶採買。如果短價勒領,何不具訴於給價之時,而越控於追榖大後?此等不法買戶,許即拿究,以戢刁風。 一、定價採買,每致稽誤。乘此早收豐稔,將來晚收屆期,每石各先發銀七錢,一面確按時 【第 48 頁:版面影像】 值,另詳找給。早榖倉收,定限八月,晚榖倉收,定限十一月內通送查考。 一、採買毋許預先給價,務令隨買隨交,此定例也。以現在之價值,買現在之榖石,隨買隨交,實為妥便。所有預先給價、各成交榖舊習,永行禁止。 一、倉榖應就本處田多殷戶給價收買,毋任書役開報,致滋擾弊混。蓋開報者未始不由操縱起見,而願領者未必即系殷實之家。倘不留心體察妥辦,致有銀榖兩空及勒令強買等弊,察出定行參賠。 一、採買務在均平,田家終歲勤劬,獲存餘糧,既供官倉買貯,亦應自備蓋藏。几早收未領價者,晚收一體領價交榖。如早收已認買者,晚收不得重疊派買,庶有限制,俾無偏累。 一、發價例禁克扣。在富戶領買官榖,固系成例,而官倉發價平買,不容虧短。況系各按該處時值,先行評定飭遵在案。應將定價出示曉諭,公平發給。責成該管之道府州就近稽察,倘有侵漁情弊,許受害者據實控究。 一、買補之弊,如買一派十及勒領串領、繳價加息等累,官以此為利藪,役亦藉為生涯,既有害於閭閻,而米價隨因之昂貴。本部堂久有訪聞。此次採買,倘不痛除積習,一經發覺,官參役處,斷不姑寬。上司失察,並干嚴譴。 一、領買官榖,訪有受價之後,不即交倉,遞年流積,延至交代,繳價新領,名曰「流抵」。此種積弊,到處皆然。嗣後隨買隨交,已列前條,務宜永行遵守。倘再因循不悛,釀成流抵大弊,定以虧空嚴參,不稍寬貸。 以上十條,均關買補要務,亦為閩省向有之弊。官民各宜寓目儆心。該上司其各嚴密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