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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版面影像】 用詳用稟章程 一件通飭事。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奉前巡撫部院鐘憲牌:照得有司用詳、用稟,俱有一定章程。若地方雨水緊要大案,須令上司早為聞知,繕詳恐致遲誤,則當用稟。其餘攸關動支銷算倉庫錢糧並申報實傷拿獲人犯等事當用詳。今查各屬不分事之大小緊要,亦不問攸關倉庫錢糧,概用稟帖;甚有偶獲一、二平常鼠雀及將報過晴雨糧價,或一月、半月,再令書役繕冊用印稟報者。此等無益之稟,殊關政體,合行通飭,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轉飭所屬,嗣後地方雨水關係民隱及緊要事件並不便形之公牘者仍用稟帖,其餘應用詳文候批存案者一概用詳。不關緊要,無論吏治之事,不得用稟搪塞,以副我皇上崇高實政,酌歸簡易之至意。其各凜遵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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