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稟摘敘簡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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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遵批通飭事。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初六日,奉總督部堂楊批據詔安縣知縣劉嘉會通稟事件。奉批:據稟已悉。再州縣通稟事件,如必令繕具副稟,或恐一時趕繕不及;若不過於紅稟內摘敘簡明事由,此則最易辦理之事。乃屢經飭遵,而詔安、崇安等縣並不遵照辦理,殊屬違忽!仰福建布政司再行通飭各屬,嗣後具稟事件,務於紅稟內摘敘簡明事由,以憑批發,毋再遺漏干咨,繳。崇安縣稟併發。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