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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戶部題本(議覆福建巡撫徐嗣曾題報臺灣府屬乾隆五十二年蠲免地丁銀兩、應需文職官員俸役食等項銀兩,准於司庫存貯銀內動撥)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 43 頁:版面影像】

一九、戶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事務臣和珅等謹題為欽奉上諭事:戶科抄出福建巡撫徐嗣曾題報臺灣府屬乾隆五十二年蠲免地丁銀兩,應需文職官俸役食等項銀兩、於司庫存貯銀內動撥一案,乾隆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題,九月初十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日抄出到部。該臣等查得:福建巡撫徐嗣曾疏稱:閩省存留起運額載等項銀兩,向於地丁銀內分別支給。茲臺灣府屬乾隆五十二年分地丁錢糧,荷蒙諭旨,以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

【第 44 頁:版面影像】

其蹂躪劫掠,避賊遷徙流離者,甚屬可憫,加恩蠲免,欽此,隨經轉行欽遵,謄黃遍諭各去後。今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會同按察使李永祺詳稱:臺灣府澎湖廳屬,未經賊擾,應徵錢糧,照舊徵收,其經費支發銀兩,毋庸請撥外,所有淡水一廳並臺灣等四縣應需存留項下經費,文職各官俸、齋廩、膳夫、門馬、皂快、民壯等役工食等項,共銀六千五百三十三兩九錢八分五釐,支發祭品、聖廟香燈、鄉飲、祈晴、禱雨、進士新舊文武舉人旗匾、花幣、盤纏、貢生旗匾、廩生廩糧及孤貧囚犯月糧、弓兵舖兵工食等項,共銀三千二百五十一兩九錢一釐,造具清冊,詳請具題,遵照乾隆四十五年蠲免撥給銀款之例,就於司庫存貯各年春秋撥案內存剩各年丁各案銀內先行動支,發臺備用。至冊造各款銀兩,系照全數酌撥,如有官役陞降事故、曠日餘剩等銀,俟奏銷時截扣分晰造報等由。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李侍堯合詞具題等因前來。

查臺灣府屬乾隆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於本年二月十四日欽奉上諭蠲免,經臣部行文福建巡撫遵照辦理在案。今該撫疏稱臺灣府澎湖廳屬未經賊擾,應徵錢糧照舊徵收,其經費支發銀兩毋庸請撥,至淡水廳並臺灣等四縣應需文職俸齋廩膳及民壯等役工食等銀六千五百三十三兩九錢八分五釐,支發祭品等銀三千二百五十一兩九錢一釐,於存貯各年春秋撥案內存剩各年銀兩內動支等語。臣部查與原奉諭旨並每年地丁奏銷案內應需款相符,應如該撫所題,准其在於各年留備春秋撥存剩銀內動支給發,以供臺灣府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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