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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頁:版面影像】 鴉片戰爭中閩海籌防涉及臺灣者錄之,江寧條約簽訂後伊里布、耆英等摺奏有關英人索還戰俘者亦錄之。英法聯軍之役,法、美等國所提條款涉及臺灣開港問題,錄之;其餘在談判中偶亦影涉臺灣者,從略。英、法、美、俄四國天津條約為臺灣開口通商之創始條約,全錄;同治年間與其他各國所訂通商條約,或謂「通商各口照有約各國一體貿易」或列舉口岸均包括臺灣、淡水在內,因事同一律,從略。咸豐十年(一八六○)九月北京續約訂立後有「代運南漕」之議,云美商情願領價採買臺米、洋米運津;後經總理衙門參酌曾國藩、薛煥等議奏,未予實施。此事雖涉臺灣而不果行,且牽連借助外兵攻勦太平軍問題,文案繁複;略之。津約實行後,總稅務司赫德所提稅務節略固僅略及臺灣,卻與全盤對外通商事務有關(臺灣自亦包括在內),錄之。同治六年以後有關修約問題亦牽連臺灣在內,選錄其一二。即上述所錄各種資料,凡可刪割部分,仍從略(均已注明「略」或用……表示之)。 原書對於外人的人名、地名,在道、咸兩朝間有於字旁加「口」,如 、 ,如 喳、呅 ,不一而足。但至同治朝,則已去之。固不論其當初用意何在,能隨時代之轉移,不可不說是進步的現象。本書一仍其舊,以存其真。至書中有關批評外人之字句,隨處可見;這是歷史資料,這是時代邅變的軌跡。選輯這些史料,旨在提供學者利用;誠如新近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印行的「海防檔」「例言」所云:『有關批評外人 【第 10 頁:版面影像】 字句,均係當時當事者之主觀見解。此項史料之刊行,旨在便利學者研究,務求其真,並非編者同意此種見解』。(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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