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刑部「為內閣抄出福州將軍賽沖阿奏」移會(臺灣鎮總兵愛新泰在南路續獲賊目匪夥,據稟審明就地辦理)嘉慶十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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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錄各犯供單送部外,所有據報獲盜辦理緣由,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鑑。謹奏。嘉慶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奉硃批:刑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六本五○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