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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音埤公記(嘉慶十九年)

【第 197 頁:版面影像】

觀音埤公記(嘉慶十九年)

蓋聞人資於谷,谷資乎水;而水非有修築之功,則無以昭素蓄時出之宜。此埤圳所

【第 198 頁:版面影像】

由興也。我果毅後田土高下不齊,前築「楓仔林埤」未竣,己被衝壞。乾隆二年,眾等呈請縣主戴,仍就原處填築設閘,開圳立規。嘉慶四年,復被衝壞。連年禾苗曝槁,見者心傷。嘉慶十七年二月,眾等僉議填築,依舊開圳,設立閘門,一時踴躍成功。顧善始尤貴善終,公議立定條規,臚列水份,俾免截水、扢汴、混爭之弊。良法美意,堪垂久遠,爰勒石以紀其實。

謹將規約、水份開列於左:

公議條規開列於左:

一、楓仔林埤水份原系一百二十分,凡費用工料俱照水份分派。茲有無銀可出,即將水份付與水份內之人承坐,照份出銀頂充,以濟公費。若恃強違約,眾等呈官究治。

一、放水須先放至各汴底週滿,然後作三鬮為准:一汴至四汴為首鬮,五汴至八汴為二鬮,九汴至十二汴為三鬮。若要再放,以三汴尾鬮為首,二汴次之,頭汴為三鬮。又欲再翻放,以二汴為首鬮,頭汴為二鬮,三汴為尾鬮。如此定例,週而復始。至埤水短少,應會眾公議,不得恃強亂放。若塞涵時,圳底所剩之水仍歸各汴均分,不得混爭;違者議罰。

一、分水立石定汴分寸,派定不易,不得改易。若恃強紛更,截水挖汴,藉稱涉漏,被眾察出,罰戲一檯,仍將水份充公。

一、閘口不得擅安捕魚之具,致害埤閘;有在埤內築岸捕取魚蝦,被眾捉獲者,罰戲一檯。至埤岸閘門水瀨若有損壞,應修理:六十工內埤長自修,六十工外就水份攤銀修理;倘有不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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