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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碑記(光緒三年)

【第 358 頁:版面影像】

章程碑記(光緒三年)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誠與緱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陽、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啟德、江啟源、鄭純脩、黃紹鐘等議定基址,籌畫規模。乙亥年元月起工,臘月告竣;但捐項缺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時里內分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啟德、蕭啟元協力勸捐,增修油漆,聿成輪奐大觀。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謝,而書

【第 359 頁:版面影像】

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啟邦、陳、許□盛營為,連置租產,始有淡薄經費。越辛丑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而拔亭先生力辭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接踵繼辦,綱舉月張,經費日加。嗣後歷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備,祭祀考課,得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丑秋諸同人議將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茲焉。

章程各條開列於左:

一、公議:書院建置業產租額並契券數簿、圖章諸物件,盡付掌院收存理辦;外人不得越職言事。

一、公議:院中椅桌物件,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其餘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問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歷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討;或有屢討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討,務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典,定於二八中丁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一、公議:歷年考課,原是鼓舞人才,其飯食給賞,隨時酌議,須聽掌院主裁,務必從省為貴。

一、公議:掌院之人,每年辛金定粟八十石。所收租粟銀項出入開費,務必逐段登記,以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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