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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遼西之戰事

【第 11 頁:版面影像】

石,死亡載道,並欲撤寧遠、前屯(前屯衛城在寧遠城西南百三十里)二城。袁崇煥方為寧前道,誓死不去。太祖察形勢既變,以天命十一年(一六二六年)大舉渡遼,抵寧遠,繞出城西南,橫截山海關通路而軍。崇煥偕大將滿桂等刺血誓師,堅壁清野以俟;詰城中間諜,又檄關上守將:『寧遠將士有逃至者悉斬』!人心始定。翌日,大軍進攻,戴盾穴城,矢石雨下不退。崇煥令閩兵發西洋巨砲,一發傷數百人,再次再卻,圍遂解。太祖二十五歲用兵以來,戰無不勝、次無不克,獨於寧遠一城卒不能下,不懌者累日。時明關外軍餉,皆以海運積覺華島。太祖乃遣兵襲之,悉焚其舟車糧草而還。經略高第、總兵楊麒擁兵不救,明廷聞之,削第、麒職,以王之臣、趙率教代之,而擢崇煥巡撫寧遠。是年八月,太祖高皇帝崩,太宗文皇帝嗣位,以明年為天聰元年。

和議之相左寧遠圍解,崇煥意漸驕,疏請移滿桂於他鎮,而王之臣持不可,以是有隙。朝廷慮其僨庫,乃移之臣督關內,而以關外專任崇煥。自錦州大小凌河諸城守具既撤,寧遠無外障,崇煥數欲乘間修復以備持久,及聞本朝遭大喪,因欲藉外交政策為緩兵之計,且欲利用宗教勢力為和議之介紹。於是遣使偕剌麻僧一人致弔,微示修好之意,因以覘虛實。是時太宗方將用兵朝鮮,亦欲藉和議羈縻中國,得專力南下。自是使命往復,各主張己國之權利,互相要求,以為議和之條件。今據當時兩國外交文書,條其大要如左:

【第 12 頁:版面影像】

(甲)本朝所要求者

(一)償金及歲幣明廷當以金十萬兩、銀百萬兩、緞百萬匹、布千萬匹,為修好之禮。既和之後,明每歲當納金一萬兩、銀十萬兩、緞十萬匹、布三十萬匹,而本朝亦願以東珠、貂皮、人葠若干相報。

(二)分定國界山海關以內歸明,遼河以東歸本朝。凡遼西地方所有城堡,明人不得加以修葺。

(三)修正國書格式凡兩國通問書式,明皇帝不得與天並列,而明諸臣亦不得與本朝尊號並列,各當遞降一格。

(乙)崇煥所要求者

(一)遼東之還付本朝當將已經占領之遼東地方及所俘獲之官民男婦等酌議還付。

(二)朝鮮之撤兵本朝當撤回征伐朝鮮之兵,並約以後不再用兵該國。

寧、錦之攻守時明已召王之臣還朝,罷經略不設,以關內外盡屬崇煥。及和議聞,朝旨以為非計,數相戒諭;崇煥雖持之甚堅,而兩國意見相左,不得要領,乃汲汲修諸城守備。而本朝南下之師所至大捷,朝鮮舉國乞降,以天聰元年四月凱旋。自是形勢又一變,和議遂破。五月,乃大舉攻遼西。時大凌河城工未畢,總兵趙率教守錦州,大軍圍之不克,乃移薄寧遠,軍城北。崇煥令諸將背城據濠,列車營火器以拒,大軍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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