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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版面影像】 弁言 「大清會典」凡五次纂修,初纂於康熙年間,其後雍正、乾隆、嘉慶三朝相繼續修,至光緒中則作第五次之修輯。這本「清會典台灣事例」,即就光緒朝修的「事例」之部集輯所成。 康、雍兩朝纂修的「會典」,均以典與例混編。自乾隆朝起,始區「會典」、「則例」各為之部;嘉慶因之,於「會典」之外別編「事例」並附「圖說」,各自為卷。光緒續修,全書都凡「會典」百卷、圖二百七十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合為一千五百九十卷;始事於光緒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告成。所編典例,原定訖於十三年止;嗣因成書之日距截止之年已逾十稔,於是又將二十二年以前事之有關典禮者一律纂入。「會典」正文,關於台灣之紀載極少;「事例」之部,台事則紀至光緒十五年止。至感可異者,「會典」中吏、兵兩部所統文武人事部門,既未列有台灣巡撫(但已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及其所屬道、府、廳、縣與鎮、協、營、汛,亦未見道、府、鎮、協以下附於福建之後。或因光緒十三年台灣甫建行省,「會典」已成定稿,未及纂入;同時因已與閩分治,卻又在福建省之下剔出,致成「真空地帶」。至是否如此,固未可必;惟有付之存疑(但在「事例」中,均已有紀載)。至其「圖」之編成,或與「事 【第 2 頁:版面影像】 例」同較「會典」正文為晚,已將建省後之「台灣省全圖」及各府州分圖編列,並附圖說。因將所有有關各圖併收於書末,作為「附錄」。 上述「會典」及其「事例」(典為經、例為緯)之體裁,係以官統事,以事隸官;本書所輯,祇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以及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等所統事例專涉台灣者為限。此外,關於一般地方通例(自與台灣有關)除少數與各省間具有比較意義以及隸於福建時關涉密切者以外,亦摒而未取。因集輯本書之目的,在於提供台灣史料,原不在於介紹通常的典制;而況如兼取一般地方通例,在事實上亦不為篇幅所容許。惟另有一例外,即最後選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統事例。蓋咸豐八年清廷對英、法、美、俄四國分別簽訂天津條約後,台灣對外關係因受此項條約之影響,進入另一時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設立,原孕育於此約。此一衙門此後所辦之洋務,往往與台灣息息相關。如欲研究中國近代史與台灣之關係,有關此一衙門之事例,固不可不知。 至本書所編目錄,系由原書門目集成;台灣事例祇是各目所屬之一部分而已,內容自非儘如原目所示。這在本書,是一特殊現象。又,所集事例,間分兩類:一為橫的事例,系屬纂修時之現狀;一為縱的事例,則為歷年的演變。遇有此種情形,兩者之間留一空行,以示區別。又在刑部所統事例中,每目原先列「律條」,次附「律條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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