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頁:版面影像】 殿「歷年事例」;本書所輯,「律條」一概不錄,「律條例」與「歷年事例」亦准如上述區別縱橫事例的方法處理。 「會典」正文關於台灣之紀載既少,又不易節取成章,編入書中;因撮錄所見片斷資料,以見一斑。 卷二十三戶部貴州清吏司職掌(掌稽貴州布政司糧儲道之錢糧。凡門關之稅,皆頒其政令。……)「凡貨物,稽其犯禁者;商船之出海者,則給以照而驗其出入之期」條下,註有云:『福建由五虎門渡台商民不能赴原籍領照者,報明福防同知給照放行;由淡水內渡商民,免其給照,取具行舖認保,開明姓名、籍貫呈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如有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治罪,船隻入官』。又,同條後段「若食米、紬緞、鐵器皆限以制」中,「食米」下註有云:『台灣商船,准帶食米六十石。如有違例多帶者,分別究治』。 卷三十六禮部祠祭清吏司職掌(掌考禋祀之典,以達誠敬。……)「凡各省之列於祀典者,……忠孝節義則以祀」條下,註有云:『福建台灣縣丞謚「義烈」方振聲等三員名,祠於斗六門』;又有云:『福建彰化縣知縣高鴻飛,祠於台灣縣城』。 卷五十七刑部山西清吏司職掌(掌覈山西省及察哈爾右翼與迤北各城刑名之事,分 【第 4 頁:版面影像】 所理衙門之文移;凡各省年例咨報之件,則察而彙題)下,註有云:『各省彙咨之件,如……福建民人私渡台灣等款,各省俱於每年十月截數咨報本部及軍機處,限十二月初咨齊』。 卷五十九工部虞衡清吏司職掌(掌製器用,凡軍裝,軍火皆核馬。……)「凡軍裝、軍火,各按其營額與其省之例價而核銷焉,……砲則製其車」條下,註有云:『凡製砲車,……大台灣砲車,長一丈二尺七寸、廣三尺;小台灣砲車,長一丈五寸、廣二尺。其輪崇之數,小台灣砲,四尺一寸。……大台灣砲四輪,前二輪高四尺六寸、後二輪高四尺四寸。小台灣砲四輪,其高前後相等』。 關於台灣砲之製造,另有一圖刊於「附錄」,可供參證。(吳幅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