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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選論俸

【第 119 頁:版面影像】

銓選論俸

順治初年(?)定:福建省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

【第 120 頁:版面影像】

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均於內地各營內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副將三年俸滿、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於即升官員內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內有水師各官,照銜缺升用後調回內地,以水師各營員缺調補。千總咨部調補,不算前俸;三年滿日,考驗保送。把總咨部拔補;三年滿日,以內地千總拔補。

十一年(?)議准:銓選次序,如……注冊千總、澎台千總、均按引見日期先後用。如同日引見,將俸滿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議准:嗣後調赴台灣武職各官,無論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別報滿。

十八年議定:台、澎俸滿水師人員題報俸滿後,行文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水師應升題補之缺,即行題補。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師人員於題報俸滿後,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題補之缺系其應升者,即行題補。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改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調回內地注銷邊俸人員,毋庸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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