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選論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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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准:苗疆、澎湖、台灣俸滿人員,其升用之期較常俸倍速,與保送、保題人員無異。自應一體調取引見,恭候欽定。至循分供職,調回內地之員將俸滿先行升用之處注銷,毋庸送部。此內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該督、撫隨時參劾。
咸豐六年奏准: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缺出,如台地無人可升、內地無人可調,准於內地揀選熟悉風土、諳練營務之員升補;曆俸五年期滿,果能整飭營伍、撫綏地方,悉照各省邊俸之例,由該督、撫出具切實考語,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