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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頁:版面影像】 調補 原定:福建省台灣總兵官三年俸滿,由部將該省現任總兵官開列具題,請旨調補。台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台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員缺,該督、撫揀選諳練老成、熟習風土之人題請調補。 又定:福建省台灣澎湖副將在任三年、參遊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屆期調補。 【第 125 頁:版面影像】 雍正八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水師營遊擊守備、廣東省崖州水師營參將守備俸滿之日,該督、提查核具題,調回內地;俟本省水師員缺,題請調補。 乾隆十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水師陸路各外委員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報滿,與內地外委互相調補。 二十七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曆俸三年屆滿,於五月以前,先行遴員調補;仍扣足三年,再行報滿。 四十八年諭:『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屆期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輪間更換,每遇兩年更調一員』。 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台灣北路左營守備駐紮嘉義縣城,為全郡適中之地;應另設都司一員,作為調缺。遇有缺出,於內地現任都司內揀選調補。其原設守備,即移紮斗六門;仍作為題調之缺。 五十六年諭:『台灣副將一缺,關係緊要;必得諳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方與營伍有益。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福建台灣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向例三年俸滿調回內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轉。其千、把、外委,仍照舊例辦理』。 嘉慶十六年議准:福建省台灣新設噶瑪蘭守備一缺,如台地無可升之員,於內地各員內擇其曾任台疆、熟悉風土者題請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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