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刑部→刑律斷獄→有司決囚等第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有司決囚等第

【第 179 頁:版面影像】

有司決囚等第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監禁;俟三屆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第 180 頁:版面影像】

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錢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謹案:此條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即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台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灣府所屬者,解赴台灣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後四次增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議准: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台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岩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