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79 頁:版面影像】 有司決囚等第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監禁;俟三屆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第 180 頁:版面影像】 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錢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謹案:此條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即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台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灣府所屬者,解赴台灣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後四次增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議准: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台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岩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