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決囚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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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督、撫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寧、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屬各縣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撫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審。路遠各處在三月十五日以後准咨、次遠各處在四月初一日以後准咨者,俱匯入來年秋審。部文隨到隨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則人犯免跋涉之苦,僉差無疏虞之咎。各省亦應劃一辦理。俟行令直省督、撫、將軍將各該省所屬州、縣離省遠近,照閩省所定日期斟酌辦理;咨部到齊之後,由刑部匯本具題。著為定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