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吏部→處分例→邊禁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邊禁

【第 27 頁:版面影像】

邊禁

乾隆二年議准:台灣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推諉例罰俸一年。並飭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丁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縱,將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准:台灣漢民不得擅娶番婦。違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十九年覆准:台灣地方逼近生番,雖設立界址、嚴密巡查,而突行戕殺之事仍所時有。向來該督、撫等將該管文武員弁開參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議以降一級調用。但內地命、盜案件,均有承緝年限;限滿不獲,始行降調。至生番殺人之案,一經指參,即罹降調,恐承緝之員明知降調在邇,不上緊設法緝拿;或畏避處分,有諱匿不報情事。嗣後生番殺人之案,照內地命、盜承緝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參;將地方文武各官議以降一級留任,勒限一年緝拿。限內拿獲,准其開復;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灣不法兵役,藉句緝罪犯為名或因催糧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擾

【第 28 頁:版面影像】

害閭閻,即無詐贓情事,亦照凶惡棍徒例發遣;倘或藉端詐贓,一經發覺,即從重嚴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該督等嚴參革職。

五十三年諭:『台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縣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磧,別經發覺,將未經參核之員從重治罪』。

又覆准:台灣遠在海外,道員加按察使銜,自行奏事(謹案:光緒十一年設台灣巡撫,道員不奏事),將該鎮將營伍是否整飭、兵丁曾否操演之處?按月呈報督、撫查核。倘該道徇隱不報,即照故縱律治罪。

又覆准:台灣戍兵包庇娼賭、照例治罪外,其該管地方文武員弁、兵役人等並鄰汛弁目不行查察舉報,即行分別嚴參治罪。該管地方官徇庇容隱,不行呈報鎮、道;或已呈報,鎮、道不行究辦:照知情故縱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失於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台灣地方向有小典質押零星衣物、重利盤剝,令地方文武員弁一體嚴禁;違者,從重治罪。地方官任聽開設及不行嚴究者,降一級調用;止於失察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台灣地方遇有聚眾搶奪及械鬥案件,地方官據報不行查拿,照諱盜例革職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