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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版面影像】 。若有心故縱及獲犯到案不行嚴懲、代犯開脫,或有增減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於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級調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交兵部照例議處。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以貪酷乖張生事者,文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均降一級留任;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不查參之總兵,俱交兵部議處。 又奏准:台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員弁如能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拿獲十名者,紀錄一次;再有拿獲,按其名數遞加議敘。倘有民人偷越,別經發覺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受賄故縱,該管文武員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系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道光四年奏准:台灣一郡,令地方官於居民內派委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如有擾累番民者,該管官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倘該管官於委派時先有冒濫取結情弊,降三級調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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