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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頁:版面影像】 福建 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 【第 56 頁:版面影像】 之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龍岩州。惟台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謹案:舊系鹽驛道,雍正十三年驛傳事務歸於糧道管理,鹽驛道改為鹽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議准:福建台灣原定額餘鹽斤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台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如有缺誤,照例參處。 嘉慶二十年覆准:台灣府噶瑪蘭每年額鹽七千石(由府場撥運),每石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折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著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道光四年奏准:台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灣府屬加徵課釐銀一萬八千五百兩,歸於正課奏銷冊內另款開列,一並核計分數考成。其舊額應徵正、溢兩課銀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零(內正課銀四千五十兩二錢八分三釐、溢課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五錢九分九釐),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計考成;每年分造台灣正、溢兩課清冊,隨同奏銷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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