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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吏部咨送覆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以專責成」一摺會議緣由摺(光緒元年三月)

【第 37 頁:版面影像】

九、吏部咨送覆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以專責成」一摺會議緣由摺

吏部咨:為知照事。

【第 38 頁:版面影像】

文選司案呈「所有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沈〔葆楨〕等奏請福建巡撫移紮臺灣地方遵旨會奏緣由」一摺,於三月初九日覆奏;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知照可也。計粘連原奏一紙。內開: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軍機大臣奉上諭:「沈〔葆楨〕等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以專責成」一摺,著該衙門議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臣等查該大臣所奏「臺灣善後事宜同於創始,所有開荒地、撫番眾、設官吏、變風俗,非十數年不為功;而籌辦防務整頓吏治、營政,尤非有大員以統轄之不可」。自應如所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地方,以資鎮攝而規久遠。惟巡撫有整飭全省地方之責,臺灣孤懸海外,巡撫移紮後,於內地全省地方應如何兼顧之處?應由該督、撫會同該大臣等籌畫周密,妥議具奏。遇有海防交涉事件,總理衙門查:臺灣各海口防務並中外交涉事件,向由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會同辦理;本年復經欽奉諭旨,派沈葆楨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現據沈葆楨奏請將福建巡撫移紮臺灣,既經吏部議准;所有臺灣各海口防務並中外交涉事件及辦理一切事宜,自應均歸巡撫管理。應由該大臣會同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悉心籌畫,妥議章程具奏。定壤則、招墾戶等事,戶部查:臺灣民人侵佔番地,向有例禁;今據該大臣奏稱番地開荒事關創始,請移紮巡撫以專責成,已經吏部議準移紮,並據該大臣會同該督、撫、將軍另摺奏稱「臺地後山急須耕墾,請開舊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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