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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親王奕訢奏附摺(普路士國使臣艾林波照會送呈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名目並希或將臺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二口亦為通商口岸)

【第 22 頁:版面影像】

將來惟布路斯一國特簡欽差大臣居住京師,辦理以上各國交涉事宜;並派總領事官一員,辦理各國事務。至總領事宜不在京師居住,惟在通商一口居住。每通商各口必有領事官二員,一則辦理公會各國事務,一則辦理三漢謝城事務。向來日耳曼各國所派領事官在通商各口辦理本國事,中國無不允淮。如上海一口已有布路斯、阿爾敦布爾額、漢諾威、伯磊門、杭布爾額等國領事,辦理本國事務。議定和約章程之後,惟有領事官一員辦理律百克、伯磊門、杭布爾額交涉事務。又有領事官一員辦理布路斯、拜晏、威而顛白而額以及各國交涉事務。

以上各款,乃和約章程大概條目,其餘與英、法兩國和約章程相仿。惟貴國或將臺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二口,亦為通商之口,實為公便。誠以此二口來往貿易不小,現惟私賣而已,於國帑毫無利益。倘二口亦為通商之口,將來貴國稅課亦為不鮮矣。

為照復事。

本月初五日,本大臣差弁轉送去恭親王照復一件。旋據差弁帶回貴大臣來文一角,當即拆閱;內開係為貴國、且為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以及模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兩邦與律百克、伯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議立通商章程,並將各國名目附紙謄正等因。本大臣詳加查閱,所稱貴國願與本國設立通商條款,本國王大臣意中殊覺為難;蓋恐諸小國紛紛效尤,實難概允。

但聞大布路斯國係在泰西五大國之內,貴國大君主實係仁明兼全之主,貴大臣聰慧過人,是以恭親王放心,立即奏請大皇帝允淮,特派本大臣等會同貴大臣商量,設立通商條約,以見本國

【第 23 頁:版面影像】

與貴國和好之意。惟大皇帝所淮自有限制,恭親王與本大臣等萬不敢越限辦理。本大臣應即明白告知貴大臣,不為稍存隱飾,以見結好實意。即將本國與大英、法兩國所定通商條約章程款內各項貿易便利之處,與貴國一律得沾利益。蓋因此等曠典,於貴國實有利益,於本國並無所損。除此以外,大清國不能絲毫加增;貴大臣亦可不用固請,往返徒費周折,轉非本大臣實心結好之本意。

本大臣現有應行彼此商酌刪改之處,故特據實知照。貴大臣以為可行,即可於三、二日內將應行會議通商章程若干條開繕,再行詳細分別可否逐款議定,以期彼此迅速蕆事,本大臣不勝欣幸,貴大臣必能洞悉此意也。

茲將商議各條,開列於後,希即查照;順頌日佳。須至照復者。

計粘連單一紙。

一、貴國初次照會並未指明德意志各國名目,是以前經奏請大皇帝允淮,祗有大布路斯一國前來通商,並無德意志公會各國名目。惟均係大布路國同盟之邦,所有德意志公會各國以及模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兩邦與律百克、伯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貴國必能作保;且據文內聲明由貴國派委總領事官辦理各國事務,則各口通商章程自應歸入貴國匯辦,並將來各口通商以及一切事件亦應歸貴國領事官統轄約束,以歸畫一。至德意志公會各國及三漢謝城,只可附入貴國隨同貿易,不得絲毫干預別事。倘日後各該國與貴國梢有未協之處,亦與大清國無涉,以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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