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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頁:版面影像】 一、大布路斯國大臣現來中國,專為通商一事,京城非通商之區,併無可辨之事;且本國與貴國向無往來,不比他國交涉事多。似不必特派欽差大臣駐京,只設總領事官一員在通商一口居住,專管貴國以及德意志公會各國三漢謝城等通商各事宜。所有通商事件,即可由貴國總領事官隨時會同中國辦理通商大臣商辦。遇有要事,亦可備具申陳,由通商大臣將原文呈遞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不致遲誤。 一、貴大臣文稱:或將臺灣之雞籠、浙江溫州二口亦一並通商。查大英、法兩國舊有通商口岸均無此二處。今大布路斯國並隨同貿易之德意志公會各國及三漢謝城議設口岸通商,自應於大英、法兩國舊有通商口岸酌量辦理,不得轉行增益他口,以昭平允。至該二口私買私賣夙弊,應由中國自行設法防範。 一、大清國與大布路斯國素不往來,殊與大英、法兩國久經通商多年和好者有間。今據大英、法兩國云:貴國亦屬泰西大邦;故大清國大皇帝特允貴國通商。現今祗須會議通商章程,以篤友誼。 一、大布路斯國派委各領事宜必須真正賢員,以期妥當;仍不得該領事官自作買賣,中國官員方能款待。若令商人代充領事官,中國官員並不能待此領事如同待他國真正領事官一樣禮節。 一、中國不曉日耳曼言語、文字,將來無論何時商量通商事件文移往來,總以通商章程原本漢字為憑。 一、與大清國通商各國如得有中國貿易好處,大布路斯國容可照辦。其通商貿易之外一切事 【第 25 頁:版面影像】 件,貴國概不得援擬為例。 --以上見「道光咸豐兩朝籌辦夷務始末補遺」六一○∼六一一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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