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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十年十月二十日恭親王奕訢奏附摺(英使擬分派領事官駐紮各通商口岸英船載貨出入長江宜照約辦理)

【第 16 頁:版面影像】

咸豐十年(一八六○)十月二十日(庚辰),む恭親王奕欣奏め(原文未錄,以下為附摺--英使照會及照復)。

【第 17 頁:版面影像】

照得八年所定條約內載:奉天府牛莊、直隸天津、山東登州、江蘇鎮江、福建臺灣、廣東瓊州等處皆淮開口通商。本大臣今欲按約分派領事官前往駐紮,合請貴親王咨會各該省督、撫大吏飭令各地方官於領事官蒞口之際,以禮相約;所有通商事宜,一應設法辦理,俾各英商貿易通順為妥。

至於第十條所開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等因,本大臣現擬僅於漢口、九江等處先行開商。惟視江面尚未安靜,所有兩口通商之處,莫若統照後開章程,暫行辦理為善。凡有英船上下大江內載貨物,無論進口、出口應納稅餉,均或在上海、或在鎮江各關按照新章納稅。各關監督皆宜妥為設法,務使各船遵行。

再,英船欲上大江,當向海關先行報明。所有保護船隻之兵器、火藥、鉛彈等物若干,請給照單。該關口查明所報軍器數目,如在情理之中,即應注明給發;倘出單之後,查有額外軍火或並無照單私行售賣軍器、藥彈等物者,即將該船所載貨物全行入官,並驅逐該船出口,不淮在江面貿易。

以上各節,合請貴親王並咨湖北、江西各大吏一體查照遵辦。

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為照復事。

昨接貴大臣十月初九日來文,一切均悉;自應按照條約一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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