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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頁:版面影像】 第一次擬改日本和約底稿(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國頭等全權大臣復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說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於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之說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屬抱歉失望!該說帖並非專陳中國自家為難之事,原係考究日本送來和約底稿尤為緊要條款,所有意見皆經載明。茲欲確合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擬約稿一冊,與貴大臣送來之約稿條條相對;其新添之十一款,諒貴大臣必以為可行。該冊另擬約稿,據現在會議情形而言,已盡全權大臣責成之力量。如 【第 41 頁:版面影像】 中間仍偶有遇貴大臣意見不能盡合之處,如經兩國全權大臣晤面會商,想即易於就緒。現在停戰日期所剩無多,惟望貴大臣速訂會議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禱! 第一款:中、日兩國公同認明朝鮮為自主,並公同保其作為局外之國。約明或干預朝鮮內務於其自主有礙、或令修貢獻典禮於其特立有礙者,嗣後概行停止。 第二款;中國允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倉廒、營房及一切屬公物件讓與日本: 第一,奉天省南邊四廳州縣地方:一、安東縣;二、寬甸縣;三、鳳凰廳;四、岫巖州。以上四廳州縣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為據。 第二,澎湖列島。北至北緯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緯二十三度止、東至英天文臺東經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臺東經一百一十九度止,應照英國海圖該經緯四線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內;茲特聲明,以免相混。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交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劃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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