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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頁:版面影像】 照譯伊藤面交英文說帖和約序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日本全權大臣不願將原擬和約序文更改。 第一款,日本全權大臣以為此款應照前次送交中國頭等全權大臣之約稿內所開之第一款辦理,日本全權大臣查核中國頭等全權大臣所擬改之。 第二款,實在不能照辦。然尚願將日本所原擬者更改如左: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盛京省南部地方,從鴨綠江口起,溯該江流以抵安平河口;從此劃線而抵鳳凰城、海城及營口。以上所指名之地,皆在所讓境內。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境內。第二,臺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柏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四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按照中國全權大臣所擬者辦理。然願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日本國作為賠償軍費。該賠款分作八次完:第一次五千 【第 45 頁:版面影像】 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之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之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論何時,或將該賠款全數、或將幾分先期交付,均聽中國之便。 第五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五款。 第六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按照擬改之第六款辦理。然允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交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章程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文。又本約批准交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等。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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