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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三年

【第 134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三年丁亥(一八八七)春二月庚午(十二日),諭:『劉秉璋奏「請調狼山鎮總兵楊岐珍赴川委差」等語。楊岐珍曾經該督奏調留浙,現復請調赴川,雖據稱為營務擇人起見,惟楊岐珍實缺人員,現經留辦臺防;四川現無軍務,所請著不准行。實缺提、鎮係武職大員,體制較崇,各有整飭戎行、鎮撫地方之責。乃近來狃於積習,各督、撫因其曾經保薦,往往奏調差委,視同部曲;而該提、鎮亦遂甘聽指揮,僅顧私恩、罔知大義:既失朝廷建置專閫之意,復開夤緣依附之門,此風斷不可長。嗣後各督、撫

【第 135 頁:版面影像】

於實缺提鎮概不准率行奏調,以符定制而肅官方。將此通諭知之』。

癸酉(十五日),頒給臺灣嘉義縣城隍廟、龍王廟匾額。

壬午(二十四日),以邵友濂為福建臺灣布政使。

——以上見光緒朝「東華續錄」卷八十一(光緒八十一)。

夏四月丙寅(初九日),裴蔭森奏:『查出洋藝成學生,或回華供差、或留洋監製,皆在奏定考覈員紳之後;未曾咨部立案者,計有陳林璋、黃庭、王回瀾、王福昌、鄭誠、李芳榮六員。陳林璋於六年六月回華,曾充閩廠製船副監工;旋調赴浙江、山東兩省辦理機器局事務。十二年五月,由山東撫臣咨送回工,曾派充會辦製船監工,月給薪水銀五十兩。黃庭於十二年二月回華,派充前學堂洋文教習,月給薪水銀四十兩。王回瀾於十二年二月回華,曾充前學堂洋文教習;旋經調赴臺灣遣用。十二月由臺回工,派辦繙譯事務,月給薪水銀三十六兩。王福昌於十一年十一月回華,調赴廣東遣用;十二年六月咨回工次,派辦繙譯事務,月給薪水銀三十六兩。鄭誠於七年八月派隨駐美使臣鄭藻如在洋辦理繙譯;十二年三月回華,仍派辦繙譯事務,月給薪水銀三十六兩。李芳榮出洋藝成後尚未回華,經留洋辦理參贊官署繙譯;十二年七月起,復派在洋監造鋼甲,月給薪銀七十二兩、津貼公費英金三十鎊。該學生等均屬國家造就成材,足資器使;自未便置之間散、荒棄前功,經臣前後委派差使。合無仰懇天恩,准予飭部立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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