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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頁:版面影像】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覈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臺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剋日撤交李領事銷燬,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領事)。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榮雅國: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臺灣道戚友處」,移由臺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臺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臺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鍼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 【第 43 頁:版面影像】 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 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 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砲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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