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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覈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臺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剋日撤交李領事銷燬,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劄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領事)。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榮雅國: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臺灣道戚友處」,移由臺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臺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臺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鍼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

【第 43 頁:版面影像】

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設立砲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砲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砲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砲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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