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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版面影像】 淡新檔案選錄體例 一、本選錄以照原件抄錄為原則,即如原件系內稿時,其文書形式(如票仰)、擬稿年月日、擬稿人及「稿行」,仍行照抄。 二、原件提行而於次行抬高一、二格者,祇提行而不抬高。惟如章程、合約、供詞等,頭行抬高一格至數格者,照其數抬高。至原件系空格者,仍照空之。 三、原件頭行不滿行,其末字系「為」者,將次行接續排之。 四、文件內,承轉或引用部分,其第一承轉用「」,第二承轉用『』,第三承轉用<>,第四承轉則用《》各符號。 五、供詞、提訊名單、堂諭等,原件不填年代及姓名者,查前後文件補填之,並附以括號〔〕。 六、堂諭寫在提訊名單(比單、驗充名單等亦同)內者,於標題處註明「提訊名單(堂諭)」;本文內堂諭部分,則冠以〔堂諭〕字樣。 七、對稟、呈之批,於批文上,冠以〔批〕字樣。 八、原件簡寫為「前銜」者,參閱前後文件,填補其全銜,例如:前銜〔淡防分府陳〕。 【第 2 頁:版面影像】 九、疊字,如「切〝」,改為「切切」。 十、簡體字如系現在通用者,不予改正;否者,則改用正體字。 十一、訛字仍照錄之;但於字下予以改正,並附以()括號。所改正之字,稍有疑問者,於字下加問號(?)。如其語意不明者,則照原字抄之。 十二、文字缺損而可推測為某字者(系成語或參閱前後文件可以判明者),予以補寫而以〔〕括之。此時註明:據何文件;其無特註者,乃編者據意所補。缺損字數可知者,照字數填白框;其字數不明者,則用「□……」。 十三、文件內之姓名疊寫兩行以上者,改排成一行。其先後次序如次:僅有二人者,先右後左;三人者,先中、次右、三左;四人者,由內右、內左,及於外右、外左;五人者,先中、次內右、三內左、四外右、五外左。原文姓名夥多,分兩行疊排者,按其排次;在同一排次內,則先右後左。倘姓名跨行者,在跨行內,亦仿照上法排列之。至於文後姓名並列者,則照原位置抄錄。 十四、原文件內,如葉群等,本選錄則改為「葉等、葉群」;又如某某庄,則改為某莊、某莊。 十五、關防、鈐記、官印,通常蓋在文字上,本選錄則於原蓋位置之下面、左或右旁,以(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示之,並註明其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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