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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51 頁:版面影像】

田賦

撫墾

淡屬內山,撫事初定,所有墾地現經設立隘卡,派劄營勇;墾民番社交涉往來,應由營勇將弁暨撫墾局員保護,以民養兵,以兵衛民,猶有古法。內山空曠,墾民進駐,或種竹園,棲止防衛,分別一百名、五十名,立一墾首,督佃丁耕作。無論本地、外來,由局員暨稽察墾務,一體保護。此所以固墾民之心,而安其業也。員紳又秉公配撥地段,限期墾闢成田,於墾就三年之後,升科定則,完納錢糧。復於成墾後,委員勘明界址、甲數。每甲合田十一畝三分零,分別上、中、下三等,每甲全年納榖或六石或四石;園內種茶、種雜糧,每甲全年配納番口糧洋銀二、三元或二元、一元。酌定年限起納,由官發三聯單,一給化番收掌,一給墾民執持,一存官備查。再令墾民出貲開溝導川,灌溉農田;准照民間收租章程,抽收水田租榖,備酬工本,兼備歲修。

以上章程,由沈吉田方伯議定;所謂舉大事、成大業者,固貴有大公之見以持之

【第 52 頁:版面影像】

也。

清賦

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清丈。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征供粟,系沿鄭氏取租之數,賦額極重。續闢之彰化、淡水、噶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應配銀米,折征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統計全額無多,歷辦銷冊有案。

自道光初年報升之後,續墾成熟田園,相率欺隱。又有隘租、番租各項名目,影射吞匿,均未報升。此次清丈,臺俗田園論甲,則有四十餘萬甲。惟舊征、新額,向無麟冊,不能分別。若仍照舊章開征,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另議賦則不可。現將所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數配征,化甲為畝。以一甲作一十一畝。仿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征榖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征銀二兩四錢六分零,中田征銀二兩零,下田征銀一兩六錢六分零。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及下下之田,土壤瘠薄,照下田核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

此外,沿山、沿海及墾荒未熟各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數,從緩升科。計自光緒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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