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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政

【第 73 頁:版面影像】

刑政

刑名

臺北詞訟,藉命圖詐者最多。往往有刁生劣監充當保家,意在噬肥。從中唆使,平

【第 74 頁:版面影像】

空架害。檢閱卷案,有凶犯已經認供,而屍親指為頂替者;有屍身僅止一、二傷,而羅織多人,或誣以喝令、誣以幫凶;或病死、或自盡,而捏造威迫:種種譸張,不堪枚舉。

余蒞道司之任,曾通飭各屬,將在監、在押各犯,逐起清釐。何犯已結,何犯未結,或應發配,或應解勘,或應復訊,或應保釋,一律分別詳辦。其發澎監禁人犯,各屬相沿擅請,殊與部章不合,並詳定復有違例擅請者,每案記大過一次,已奉院批准行。十七年十一月,奉邵中丞札飭:臺灣盜案向系稟請就地正法,較之已規復舊例,應行解勘之內地省分,業已迅速;既非叛逆土著,更何必取速於電報。盜案以獲贓為據,以同夥先後獲案供詞為證。二者多不得兼,尤以事主報呈為憑;雖不無謊報,可以勘對贓冊分別准駁。不准,再行電請正法。仰見矜恤庶獄,慎重民命之至意。現經通飭,謹遵辦理。

相驗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贊袞在道任,案奉撫憲邵批:據鳳山縣稟覆:已死差弁鄧正邦屍身,查明當時委系日久腐爛,無憑相驗情形;並請示遵緣由。奉批:此案驗屍,僅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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