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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七 福建總督高其倬、水師提督藍廷珍、陸路提督石雲倬奏戍臺兵丁等事摺

【第 173 頁:版面影像】

一三七福建總督高其倬、水師提督藍廷珍、陸路提督石雲倬奏戍臺兵丁等事摺

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七二八、一二、二二),福建總督臣高其悼、水師提督臣藍廷珍、陸路提督臣石雲倬謹奏:為戍臺兵丁等事。

【第 174 頁:版面影像】

竊據福建福寧鎮臣顏光鈔呈原奏戍臺兵丁情狀,敬抒管見一摺,欽奉硃批:『所奏甚屬合宜,可與督臣、提臣會同商酌,如應具題,即具本題奏。欽此』。欽遵會商到臣。又,水、陸二提臣亦准咨酌議,移會前來。

臣高其倬會同臣藍廷珍、臣石雲倬,往復詳細會商得:據鎮臣顏光奏請每營量汰馬兵八名,將節省之銀分給戍臺兵丁為盤費、衣帽之用一節,查臺灣共駐防馬、步戰守兵九千四百九十名,皆從內地標營抽撥,是內地之兵已缺九千四百九十名之用,迨至年限將滿,坐臺之兵未回,而出戍之兵必須先期遣往換替,每當換替之時即有數月之久,內地所有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名之兵不在營內,以是內地稍覺兵單,而閩省各營山海交錯,所設兵制馬一步九,馬兵原為數無多,若每營再汰去八名,通省計之,數至數百。各鎮營地方營汛有衝僻之殊,萬難一例。他鎮協營有不能再行減馬之處,若或減或不減,又不均齊畫一,彼此難以岐視。且戍臺兵丁,原係案三年輪流換班,其戰守均攤,糧餉循行已久,俱各相安。若於戍臺者加賞,將來或有調遣之處,援此為例,必至難行。臣等按全省情形,從長計議:戍臺之兵應仍照舊給餉,但其有家口留餉之處,將五錢應改為四錢,則戍兵稍裕,而家口亦可瞻給。所有顏光請量汰馬兵,節省錢糧分給戍臺兵丁之處,應毋庸議。

叉會商得:據鎮臣顏光奏稱每兵原俱留餉銀五錢贍家,請將所留之銀存於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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