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31種:臺案彙錄甲集 →臺案彙錄甲集卷二→大學士曹振鏞等議奏前案摺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大學士曹振鏞等議奏前案摺

【第 137 頁:版面影像】

戶,應令悉移府廳各縣城中,責成文武官員稽查,嚴拿私造軍器,照律治罪,不准在鄉市及沿海沿山地方私開一舖,私設一廠。其影射私開、及肩挑小爐沿鄉打造者,亦照私販例,計鐵科罪。如鐵數不及百斤者,照律杖一百、加枷號兩個月,刺字逐水;以上有犯,房屋、船隻、貨物、器具概行入官。

以上二十條,臣等謹會同各該部公同商酌,意見相同。總之,臺灣為全閩門戶,營伍廢弛則士卒弱,將帥素尸則盜賊恣。況繼凋敝之餘,培養維艱。消囂陵之習,教化宜急。總在官斯土者,以訓俗型方為已任,以久安長治為要圖。將見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合正德,利用厚生,成三世太平之基、萬世之利也。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鑑,訓示遵行。謹奏。

.本文顯示:共  8  頁 .目前位置:第 8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3] [4] [5] [6] [7] [8]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