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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第 105 頁:版面影像】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茲我八月三日,因派書記官鄭至貴衙門報本大臣到任,接回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初九日所發照會,並沈、潘二大臣公文附函等共四件。查上年我副島大臣在京議覲事,初因禮節不合通例,克欲束裝謝辭回國,特派本大臣至貴衙門代陳臺灣生番之事;是與副島大臣親口相告,原無差別。其時本大臣云,我國屬民,即受生番枉害,必須派差查辦,意在除凶安良,番地不奉貴國政教,畫地自居,我國此行,恐觸貴國嫌疑,故特相告而去等語。夫我國伐一野蠻,本不欲告諸他人之國,然我副島大臣篤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則帶兵與不帶,惟我所欲,貴王大臣當時並無細論,又無異議,於我何所再言。況為特防嫌疑而相告,原無請允查辦之意,又何煩文書往來乎?本大臣信不自誣,敢誣貴大臣哉?來文所稱貴大臣此次來華,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土地,又將何說等因;本大臣查貴國從前棄番地於化外,是屬無主野蠻,故戕害我琉球民五十數名,強奪備中難民衣物,憫不知罪,為一國者殺人償命、捉賊見贓,一定之理,何乃置之度外、從未懲治?既無政教,又無法典,焉得列於人國之目?所以我

【第 106 頁:版面影像】

國視為野蠻,振旅伐之也。

前者,本大臣在滬,遇潘藩司奉欽旨下閩,承詢此事原委,經本大臣具函細述,並舉西鄉中將奉敕限辦三事告之。一曰捕前殺害我者誅之,二曰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云云。其潘藩司覆書,則稱第一條、第二條,貴大臣專指牡丹、卑南二社而言,足見辦事頭緒分明等語,是無異議。我西鄉中將之進師伐罪,故不外此,則貴國亦應無可嫌疑。至本大臣責在保固兩國睦誼,凡於該處事宜,固所悉心辦理,豈敢姑以好言款貴國也?合應再行照覆,希貴王大臣幸諒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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