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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明治七年八月十三日,再准貴王大臣覆文一件,內開查臺灣各番社系我中國境地,臺灣府志開載甚悉,即貴大臣前次照會所云,大書臺灣全地久隸中國者是也。此次照會,稱生番為無主野蠻,竟謂番境非中國地方,先後議論,變易若此等因。本大臣案查前此各文稿,知貴王大臣摘取破句行文,致本大臣措詞前後不對,此本大臣所不服也。夫我本國政府舉此義務,而以臺灣番地不屬貴國之意,本大臣在滬及北上後,每送文函晤論時,殆至筆禿舌焦,請將本大臣前此兩次照會,求與潘藩司歷次文稿照覽,鑿鑿可證。何嘗變易其論?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又稱潘藩司所稱皆系據西鄉中將面述之詞,與潘藩司無涉等語,是但偏信其文,殊不知其非實也。此事經本大臣准西鄉與潘晤談筆記,知其謬妄,業已送函指斥在案,故不深辨。

至本大臣前次照會所稱既無政教、又無法典一語,正指生番而言。總之,以我堂堂獨立之國,伐一無主野蠻,何用鄰國允許?惟以其地接連,恐生嫌疑,故特相告而已。其地果屬貴國,何不當時聞告即行堅卻?迨我國命將懲辦,將次懾服,紛紛異議,言其不可,抑已無及。且來文內既稱野蠻亦系中國野蠻,有罪應辦亦為中國所應辦各等情,又即日經貴大臣來本公寓反覆所論亦同如此,與我政府所謂義舉事事正相反敵。因思此系兩國大事,名義所關,不宜徒事辯論,必須及早分晰各家所歸。故面告以本國政府既以臺灣生番視為野蠻無主之地,現已奉詔懲辦,今日雖貴國引典相拒,我師決不廢止其事,俯冀貴國政府因此定欲如何之處,即為裁示,以便派員繳回本國等語。承貴大臣答云,尚須稟王爺中堂與各大臣商議,俟初六日在署面晤回話。本大臣以固保睦誼為任,當此局面,殊深焦灼。為此特再照覆,附申昨議,懇請貴王大臣亟即查照彙議定妥,俾便屆日拱聆明教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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