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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頁:版面影像】 大久保附送節略 前本大臣請問兩條,所來答覆甚辯,無如論與問意不適。本大臣已備文聲明,今又就所答覆逐節置辯如左,要見大意,不事文飾。 第一條內 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一節,本大臣始未問中國有無查辦之權,而問臺番有無政治之實。蓋臺番以剽為俗,此豈可徇之俗?苟徇其俗,則是無律也。無律、無政治,謂之非屬地之徵,亦無不可。 社餉之供有原徵實銀一節,答覆頗悉,然於往來貿易私壟斷者,冒名餽獻,或不出土民一問 【第 152 頁:版面影像】 ,竟欠細答,不免嗛然,大有令人疑其掩飾者。貴王大臣辯論臺事,往往援府志為證。查續修府志,載 社之稅,在紅夷即有之。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止計諸官集於公所,願 眾商亦至其地,將各社港餉銀之數,高呼於上,商人願認則報名承應,隨即取商人姓名及所認餉額書之於冊,就商徵收,分為四季。商人已認之後,率其夥伴至社貿易,凡番之所有與番之所需,皆出於商民之手。臺灣南北番社以捕鹿為業, 社之商以貨物與番民貿易,肉則作脯發賣,皮則交官折餉。而淡水廳志所引鄧傳安紀番俗云,輸商之社、歸化番也,不輸餉之社、野番也。生番何能輸餉?惟是社丁以 社所得,納稅於官耳。其冒險趨利與野番交易,官不過而問焉。據此二者,即與本大臣所言者相符。貴大臣證生番服化,每援府志而以輸餉為言,而府志等所稱又有如上者,未知府志亦足為據耶?歷年徵餉簿冊在戶部者,貴王大臣謂皆可覆案,是固不害其名之如此,而又不妨其實之如彼也。要之非親周歷,不能核實,紙上之談,未足為確。 化者教之證、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一節,二百餘年教而未化,今一朝撫而服之,有三年有成之期,有土者不無政治之實,二者孰有其實? 中國與各國立約以來,勿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一節,有國者義所當然。況此事載在修好條規,自是中國分內之事。本大臣前有太慢之問,非此之謂也。且貴王大臣既欲以此自任,前年英、美等國船客為番民所剽殺者,何以任其自辦?又我副島欽差奉使之際,告以懲辦番民之事,而何不引以為中國之責而諉以化外?此非以番民為在中國之外者而何?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一節,本大臣所問,在政之有無,不在異同,已論列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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