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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役志

【第 43 頁:版面影像】

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產(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徵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點。

以上所列甲數租銀,只就苑�媞牏U登明;他堡不與焉。

謹按叛產,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內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萬生案內抄封一次,田、園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兩季納清。光緒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著佃戶繳銀多少不等,以作「磧地」之款;官出字據,登明磧地銀兩並曆年應納之租額,付佃執照,為永遠耕作之憑。今則徵收亦分前、後兩次,惟前繳榖、今則繳銀;但榖價無常,似宜依時結價,庶無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租

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

謹按水租一款,系叛產開溝導水,下溉民田,該民田有用此水者,應配水租。曆年隨繳叛產租之期,向辦務署完納。

餉帑

【第 44 頁:版面影像】

餉、罟餉、磨餉、典鋪餉,前有之,亦屬無幾之項。自「一條鞭」之法立,一切雜餉盡行蠲除。惟海關釐金,則定有應輸之例,所以裕國課也。前臺灣設府置縣,催科之職在乎縣官;各縣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為本縣之經費,上流下接,各有明徵。

鹽課

房�媯韝@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通霄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此二館,俱系子館;合後壟一子館,而歸轄於大甲之總館。

按臺灣鹽場、瀨北、瀨東為最著;餘如虎仔山、布袋嘴諸處,則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按全臺之銷數,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課館行銷,不准商人買賣。賤買貴售、私行壟斷;雖為國家生財之一道,未免不便於民食。定館鹽、利歸國課,此鹽課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據臺以來,不論何處之運來,概聽民間以貿易。

關榷(釐金附)

海關之設,咸豐年間始奏准議立各稅之條章。嗣後又有茶、煤、礦、腦以及百貨諸徵,名為釐金。釐金者,言為金無多,所以補稅課不足,亦國家不得已之政耳。苑�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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