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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役志

【第 41 頁:版面影像】

、五份埔戶口。

一、聲明白沙墩莊長管下四莊內,附內湖島莊戶口。

謹按以上所列莊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錯落之家,雖有土名,概不另錄;止就附近之區,隸其戶口,取簡而賅之義也。各處民、番雜居,番社而民托焉,民莊而番處焉;參伍錯綜,難分種類。

田賦

有田必有賦,寸土屬王之義也。臺灣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撫字。光緒十三年,清賦行「一條鞭」之例,積戈成甲、分則徵糧。每甲田,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亳六釐一絲,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下則、下下則以及不入則,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園之甲則亦如之;但上則園之糧與中則田等,其餘可以類而推焉。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祇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

謹列苑�堻糷坏迠擖瓞々徆�年租額於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釐四絲。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分前、後期完納。

園: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分前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後期完納。

計共田、園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絲。徵銀七千四百六十一圓八角二點七毫。

官莊

營盤田二分。繳銀一十二圓。

謹按官莊,全臺有數處;惟苑�堻蠾V來全無。前房�堳陞_門外建營盤一座,後圯;耕為田,故名為營盤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繳艱一十二圓。現仍舊款,年分前、後期向辦務署繳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於農之意也。自乾隆年間林爽文作亂,眾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資長久之計。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設外委(刪員字),以專其責;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後因田地與屯丁多不相屬,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徵其賦,以時發給焉。此屯租之來由也。光緒十三年劉巡撫清賦「屯租概行裁汰」之條,似可置之不論不議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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