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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頁:版面影像】 祭儀 前時,正獻者必正印官,分獻者必學官佐貳人員。陪祭者,前為在地紳士;今當一仍其舊也。 祭期 春、秋二仲上丁。先期三日,獻官、陪祭官及執事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齋所理祭事。 省牲 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牲房外;獻官常服,贊者唱『詣省牲所』、唱『省牲』;省畢,唱『省牲畢』;乃退。 宰牲 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殺、取毛以告純。以盆盛毛、血少許,入置神位下。特用牛一頭,豬、羊各配。 視祭品 【第 54 頁:版面影像】 治祭物 前例:丁祭所用品,為牲匣、為籩豆、為簠簋、為豋、為篚;祭物,則為太羹、為和羹、為黍稷、為稻粱。其餘品物尚多,然極繁瑣,似非一時所能備。管見似宜於太牢、豬、羊外,只取其粢盛必潔、酒醴必具,以格明禋;士君子隨時變通,何又取乎斤斤為哉? 陳設 儀注 文廟正殿、四配、東西哲、兩廡,崇聖祠、四配、兩廡,前時皆有一定陳設。至儀注,亦須拜跪如儀,不得小有愆越。今則儀節無妨從簡,只須於讀祝、獻爵、獻帛外,行三跪九叩禮。陳設酌為妥貼,勿至褻瀆,即可以昭「如在其上、如在左右」之誠。 禮器 樂器 同治五年,淡水同知嚴金清撥出王任內罰款番銀二千兩,諭飭訓導鄭秉經親赴粵東購買祭器、樂器,添設樂、舞各生。祭日,舞庭不減當日泮水鸞旂之盛。後改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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