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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年徵收官莊額徵等則及各稅項(原缺題)

【第 35 頁:版面影像】

爐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徵收陳振豐裕一戶,至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每一戶年完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銀一十元、縣總書銀三元、縣稅差五角。所收之銀,每一兩只加補水銀二分,餘剩歸於縣官,造報與當餉一律。其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犁頭、犁壁、刈刀、豬腰、燈火、齒等項,開設之時,須先稟縣批准,由縣詳請藩司給發諭戳告示,方得開設,以防私鑄砲械,接濟匪類故也。理合登明。

一、餉

查餉每一張(日夜俱有硤糖者,謂之「全張」),照章年完餉銀四兩,折繳六錢八分銀六元。半張(日硤夜停,謂之「半張」),照章年完餉銀二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三元。此項餉,年間並無專款造送,是以安平縣轄糖約有二百餘張,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餉,理合登明。

一、稅契(田園、店厝、宅,如有買賣,買主赴縣換契。)

查赴縣稅契,應將買來尾紙契據送縣蓋印,粘連司單,如契價銀一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另加繳一司單銀五角,其餘以契價多少照此核算,應繳稅契銀數若干。若契價至一千兩以上者,應由縣將契送府加蓋府印,或由業戶自行送府蓋印,應繳稅契而外,須再加繳蓋府印油硃規費銀二、三十元之譜,所有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

【第 36 頁:版面影像】

,分發章程,開列於左。

計開:

縣中解府轉解藩司銀三元,縣官應得銀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書吏稅契案費銀共三角七尖。

縣賬房應得銀三角。

賞管稅契家丁銀二角四尖,賞縣門政家丁銀一角三尖,賞縣稅契房總書銀二角四尖。

賞稅房填司掛號清書銀六尖。

賞本里堡稅差工食銀六尖,賞&909C&契投稅經手人銀三角。

以上逐年稅契,年無定額,其司單所填契價銀兩,每一元以六錢六分計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費(查文口船費,向歸臺防分府徵收,至光緒元年,臺防分府改為卑南分府,仍歸徵收。嗣於十四年改為臺東直隸州,始歸安平縣徵收,抵作津貼一半四千兩之額)

查安平縣徵收安平文口船費,每載貨一百擔,徵收銀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計收銀約三、四千兩之譜。所收多少,視官之運道,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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