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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

【第 74 頁:版面影像】

租稅(原缺題)

一、租稅沿革

安平縣舊額地租徵粟,自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所取之租,改為額課: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續墾田園,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則例起課:上則田每甲徵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八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則園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一升。

舊墾、續墾合計,每年共徵粟五萬餘石,每石折收民間六錢八分銀二元,年計徵收

【第 75 頁:版面影像】

銀一十餘萬元。官報銷每石報解藩司約平七錢,年共平三萬五千兩,縣官可長餘銀五萬元,計平三萬五千兩。及至光緒十四年清丈,田園一律按則起課,全年計實徵正賦四萬八千餘兩;每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統計共銀六萬兩之譜。按八成零徵收,每年奏銷實收地租銀,計有五萬兩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徵民間供粟六錢八分銀一十萬餘元、平七萬零兩,縣官報銷只有五萬零元、平三五千兩而已。長餘釐頭三萬數千兩之多,均歸縣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銷五萬兩有奇,因點滴歸公,裁去縣官釐頭故也。是以上憲議准:安平縣每年津貼辦公經費銀八千兩,而現在民間繳納地租較前減輕。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莊(自鄭氏時,由官養佃種榖抽榖、種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抽法辦理。至六十二年,始歸民而徵其稅)

舊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

又續次鳳山、嘉義劃歸安平縣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

以上年共收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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